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和《绍兴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绍市建设[2016]224号)要求,现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落实项目资金,完善工程合同
(一)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二)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和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其中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在2020年5月1日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补充相关人工费用拨付约定;2020年5月1日起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和人工费用拨付周期。
(四)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的要求,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二、明确清偿责任,及时解决纠纷
(五)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至专用账户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六)建设单位应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应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
(七)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应争议不按合同约定拨付人工费用。
(八)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清偿。
(九)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清偿。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好工资保障工作
(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学习、严格遵守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及时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用。若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有违反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的,我局将依法依规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严肃的处理。
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3日